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V-113-補-88-20241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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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簡鑠驊 被 告 磺溪松境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吳雯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台北市磺溪松境大樓管理委 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磺溪松境大樓管理負責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另磺溪松境大樓管理負責人原為吳雯媛,後發生變更事實,不在本件裁定更正範圍,特此說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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