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3-補-883-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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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錢葆玲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錢泊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第1頁第20至21行、第25至26行關於「1,980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8萬元」;第1頁第25行關於「2,005 萬4,0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3萬4,032元」;第1頁第26行關 於「18萬8,52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萬3,17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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