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V-113-補-910-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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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賴玉松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高韻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萬5,155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號7樓之13及其坐落基地(按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 下分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 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依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社區、屋齡 、樓層之不動產(包括房屋及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 約為每平方公尺13萬4,846元,而系爭建物之主建物面積為19.42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4.0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約為4. 08平方公尺【計算式:153.54(平方公尺)(即共有部分面積) ×266/10000(即被告之權利範圍)≒4.08(平方公尺)(小數點 第二位以下4捨5入)】,即系爭建物之總面積合計27.52平方公 尺【計算式:19.42(平方公尺)+4.02(平方公尺)+4.08(平 方公尺)=27.52(平方公尺)】,故本件系爭不動產含基地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71萬0,962元【計算式:134,846(元/平方 公尺)(即系爭不動產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27.52( 平方公尺)(即系爭建物之總面積)≒3,710,962(元)(小數點 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71萬0,96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5 ,15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區 ○○ ○ 000 1,455 10000分之24 備註:重測前:○○段00-0地號。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1 10144 臺北市○○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共7層樓房 第7層:19.42 合計:19.42 陽台:4.02 全部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3 備註:含共有部分即同段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6、面積:153.54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