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LDV-113-補-930-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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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林永興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石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 萬5,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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