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補-93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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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李耀庭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原 告 李傑文 訴訟代理人 陳淑涵 被 告 楊哲豪 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律師 王心婕律師 鄭學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比特幣93.689個BTC,依原告起訴 時即民國113年7月16日關於比特幣之價格資料,每1比特幣為新 臺幣(下同)2,089,945.3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 804,890元(計算式:93.689×2,089,945.35元=195,804,89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9,73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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