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補-938-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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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劉介元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淑媛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扣除原告於本院內 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30號事件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聲請 費參仟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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