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V-113-補-949-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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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孫雨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依支付命令核發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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