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補-963-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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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楊濟豪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身號碼0000000 00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返還原告,並偕同原告將系 爭汽車移轉登記至原告或原告指定之第三人名下。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 原告陳報與系爭汽車款式、出廠年份相似之汽車於中古網站上之 銷售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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