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V-113-親-14-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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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吳蕙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5 時整。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宣示判決,惟因適遇「山 陀兒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13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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