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LDV-113-訴-102-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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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朱書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萬6,037元(見本 院卷第14至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57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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