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訴-1069-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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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高秀鳳 被上訴人 馮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67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