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LDV-113-訴-1070-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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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 告 鄭麗庭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藍宇晧 李旻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藍宇皓」之記載,應更正為「 藍宇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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