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訴-1119-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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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 人 蘇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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