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訴-1172-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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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向玉華 被 告 李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170萬 元,惟被告住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街00巷00號3樓」,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見本院卷第7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及所附查訪表(見本院卷第72至74頁)在卷可稽,並業據被告陳明(見本院卷第82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均同意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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