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V-113-訴-1190-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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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林佩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憶屏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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