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訴-1208-20241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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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劉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 被上訴人 忠泰大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瀚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非對於親屬關係或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訴訟,又因無法估算上訴 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利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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