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LDV-113-訴-1216-20241029-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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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黃愉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王碧霞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陸 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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