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V-113-訴-1258-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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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葉家芯 被 告 柯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小夫」之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取款車手之職,而後由「小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7日起,撥打電話予伊,假冒為中華電信人員、信義分局警員、檢察官等人員,向伊謊稱:伊因個資外洩,涉及人頭帳戶及其他重大犯罪,須配合將金融帳戶款項交予監管云云,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1張、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4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4張予伊,致伊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5日,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含密碼)置放在伊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前之指定機車踏板上,再由「小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派不詳人員取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且「小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又於上開詐欺伊之期間,陸續向伊要求辦理貸款,伊因而依指示辦理貸款,再將更多款項存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嗣「小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後,即由「小夫」指示被告前往指定地點拿取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並提領款項。被告即依「小夫」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接續提領伊如附表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後,再將所領取款項放置於「小夫」所指定之地點,而輾轉交付予「小夫」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438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如數賠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或消極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47號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依前揭規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其遭詐騙之438萬元款項,洵屬有據。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分別有明定。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被告(送達回證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卷第7頁),是原告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111年11月15日(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438萬元,及自1 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被告所涉犯之刑事罪名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47號刑事判決可參,核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列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第3項項準用第2項規定,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之適用,併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訴訟資料及陳 述,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 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新臺幣,下同) 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9日19時3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6萬元。 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 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2日15時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4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2日15時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3日15時4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6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3日15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7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18時4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8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3日17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9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3日17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1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4日17時22分,在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萊爾富超商同達門市,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1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8日17時23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1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9日10時18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1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9日10時19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14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14時3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1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14時4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16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15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17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15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18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8日19時1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19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9日17時3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2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9日18時15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2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9日18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2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0日15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2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0日15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3萬元。 24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2日15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2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2日15時1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26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3日15時20分,在臺北市○○○○○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27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3日15時2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28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8日9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29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8日9時5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9日15時50分,在新臺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9日15時54分,在新臺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3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3日22時9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9日13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4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9日13時2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4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6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4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7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14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38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14時2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39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15時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4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15時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4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8日17時48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4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8日17時50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4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9日17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9萬元。 44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1日16時33分,在新北市○○○○○○路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8萬元。 4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5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46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5時56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8萬元。 47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以左列帳戶提款卡提領10萬元。 總計 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