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V-113-訴-1283-20241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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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周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