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3-訴-1289-202503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棻妮 賴兆慶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雪美 于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