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V-113-訴-1337-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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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被上訴人 賴逸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4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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