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3-訴-1363-20250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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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蔣均定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于治中 訴訟代理人 于傅秀蓮 被 告 陳秀春 訴訟代理人 丁德智 被 告 王秀真 楊陳梅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紀瑩 被 告 朱仁德 訴訟代理人 朱國榮 藍玉翠 被 告 周王淑妹 陳秀女 王美雪 林玉芬 柳美智 萬荆葆 陳怡杏 凃展嘉 陳樹芳 羅喜妹 陳樹芬 陳樹青 李秀玉 俞成松 俞黃河妹 俞成竹 黃德蓮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玉翠 被 告 翁王鴛鴦 甘張秀蓮 欒謝壁綉 余敏長律師(即張興朝之遺產管理人) 陳玉葉 林彩英 徐鶯娥 徐儷萍 徐佩䊔 徐珮玲 陳漢得 陳漢地 陳漢朝 楊奉美 楊奉傑 張鳳桂 章顯恒 陳伯維 追加被告 黃玉芝 訴訟代理人 陳詩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2月27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3月1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