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訴-1365-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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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魏于珊 被 告 江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5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江郁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江郁萱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元為被告江郁萱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江郁萱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原列廖君豪為被告,主張上揭被告廖君豪、江郁萱應連帶賠償原告本件損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並於113年12月10日當庭撤回對廖君豪之起訴,並當庭經廖君豪同意原告之撤回(見本院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規定,已生撤回訴訟之效力,此部分非本件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江郁萱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卷(下稱附民卷)第4頁),嗣於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江郁萱給付112萬元,及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6頁),核其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江郁萱,加入訴外人陳聖幃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 任提供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及提領、轉匯之車手工作。江郁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陳聖幃等人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月間某時許,由被告江郁萱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供陳聖幃等人作為層轉犯罪所得帳戶之用,並約定被告江郁萱報酬各以經手金流之千分之3計算。該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共犯,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200萬元至訴外人黃昱維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並附表一所示時間輾轉匯至訴外人蔡丞偉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復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匯款112萬元至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再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金額,由被告江郁萱分別轉匯至陳聖幃指定之帳戶,或提領轉交陳聖幃,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本質、去向與所在。原告因而受有損害。  ㈡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 被告江郁萱應給付原告112萬元,及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江郁萱抗辯略以: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財產權之意 欲,僅係買賣虛擬貨幣過程而有原告之款項進出紀錄,並提出買進、賣出交易紀錄共2冊為據,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佯稱可 投資獲利方式,向其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200萬元至訴外人黃昱維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並附表一所示時間輾轉匯至訴外人蔡丞偉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復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匯款112萬元至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再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金額,由被告江郁萱分別轉匯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或提領等情,為被告江郁萱所不爭執,並有黃昱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蔡丞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064卷第94、99、111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與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不同,共同侵權人之間並無須犯意聯絡,亦無須參與全部侵害行為,僅需行為有共同關連,即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被告江郁萱雖辯稱: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財產權之意欲,僅係買賣虛擬貨幣過程而有原告之款項進出紀錄等情,惟以:  ⒈依被告江郁萱於刑事案件警詢時供承略以:陳聖幃每天都會 用飛機聯絡伊等交代何時款項會入帳,收到款項後要提領或匯款,並告知有人跟伊買幣,要伊到Bitwell平台確認。買賣的數量及金額,都不是伊決定的。伊所屬集團之聚集地,在台中市太平區陳聖幃之住處,工作介紹、勤前教育、工作SOP及其他成員事後回水都是在這裡完成,首謀為陳聖幃之父母黃世彰及陳靜茹,第二層是陳聖幃,再來是我、我老公廖君豪跟李建燁。陳聖幃母親陳靜茹會在上開住處當面點收伊等交付之現金,並發放報酬。111年4月12日伊共提領40萬元,是陳聖幃要伊提領的,陳聖幃會指示伊等領錢、轉帳、買幣。伊在該日提領完不久,就到臺中市太平區陳聖幃住處門口,將40萬元之現金交給陳聖幃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574號卷(下稱金訴卷)第251至253頁),復於偵查中陳稱:伊買賣虛擬貨幣都是透過陳聖幃的指示進行。陳聖幃都用紙飛機跟伊聯絡,跟伊說有多少錢進到伊的帳戶,但伊不會知道誰匯錢進來,伊不知道跟伊買的人是誰,因上面都沒有秀名字,但是伊去買的人,伊知道是誰,因為都是認識的人,都是陳聖幃拉來一起作的。陳聖幃都會指示伊要匯款,伊就照著做,領完就去Bitwell平台,找陳聖幃說的賣家下單。伊要出售的幣在上開平台上,都是陳聖幃給伊的。伊註冊Bitwell網站,在該平台交易,陳聖幃跟伊說今天去跟某某某買多少錢的泰達幣,伊就去那裡以新台幣下單,伊就看上面的名字是否是陳聖幃跟伊說的名字及金額是否正確,之後再按確認下單。伊每次交易都會截圖,因為陳聖幃說,如果碰到警察,就拿這些截圖給警察看,伊也很懷疑為何陳聖幃要伊準備這些截圖。伊曾經懷疑過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在洗錢,因為交易方式都是陳聖幃指示的等語(本院金訴卷二第256至258頁),足見被告江郁萱係自訴外人陳聖幃處知悉將有款項匯入系爭江郁萱帳戶後,確認帳戶中是否有該筆款項匯入,並依訴外人陳聖幃等人之指示,將該款項提領交付陳聖幃等人或轉匯至陳聖幃等人指定之帳戶,並在Bitwell交易平台操作虛擬貨幣交易外觀,實際上該等進入系爭被告江郁宣帳戶金錢,均係由訴外人陳聖幃指示支配,進而隱匿該等金錢流向。是被告江郁萱所辯已難遽以採信。亦無法以被告江郁萱所提出關於虛擬貨幣交易之進出紀錄,而得為被告江郁萱有利之認定。  ⒉被告江郁萱與廖君豪於111年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附表二 所載(見偵字第20717號卷二第3至41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96號判決),則以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江郁萱與廖君豪2人談及提款、匯款事宜,包括確認提領款項時間、金額、帳戶、流程、現場狀況等,於交易過程中遇到困難時,隨時與對方討論要如何順利完成交易,於銀行行員詢問資金來源及交易對象時,則以虛構之提款、匯款原因及交易對象回應銀行行員,甚至在「臨櫃死角」此一不易被銀行行員察覺異狀之處所填寫提款單據;被告江郁萱與廖君豪更提及「我們需要跟小幃清楚『我們沒辦法幫他們扛任何責任』」、「出事了他們要自己負責」、「小幃他們還是對我們」、「我們就要學會自保」、「感覺幃口氣怪怪的」、「可能有被信哥念」、「別讓錢卡在中國」等語。則如被告江郁萱所辯其所為均為合法之虛擬貨幣交易,當應依銀行作業程序進行交易,並據實陳述資金來源及交易對象,何需如上揭對話內容談及如何避免銀行行員查詢,而以虛偽對象及交易理由欺騙銀行行員,且以避免銀行行員看到所填寫單據之內容;再由被告江郁萱相互談及害怕出事、不願意幫陳聖幃扛責任等情而言,足見被告江郁萱對於其如附表一所為所為提款、匯款可能涉及非法,款項來源可能為不法所得等情,應已有所預見而明知匯入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之款項為不法款項,提領或轉匯將生洗錢結果,而有意為之。是被告江郁萱應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甚明。  ⒊又本件詐騙集團向原告詐取其所匯出之金錢款項,其目的係 在確保最終能取得財物並躲避檢警追緝,是詐騙集團雖利用人頭帳戶製作斷點,但如使用詐欺集團以外、對騙術毫無所知之第三人進行轉帳或提領款項,該人如突然拒絕交易、終止交易,詐欺集團可能無從取回詐得款項,因而提高犯行遭查緝或失敗風險,則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原告後,原告匯款經轉匯至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再由被告江郁萱轉匯到其他帳戶或提領出來之情節,足見詐欺集團與被告江郁萱間存有相當信賴關係,否則炸其集團將無法確保其詐欺取得款項,況且,如被告江郁萱未參與詐欺集團,衡情詐欺集團極可能承受極大可能損失詐得款項或身分遭暴露。參以被告江郁萱係受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情況下轉帳及提領款項,並預見此等行為可能係參與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且會製造金流之斷點後,仍同意從事轉帳及提領款項工作,以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足認被告江郁萱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又被告江郁萱並因本件原告主張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74號刑事判決,認定犯三人以上供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被告江郁萱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096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亦有該等刑事判決(列印查詢資料)2件在卷可按。是原告主張被告江郁萱與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故意聯絡,並有提供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並負責提領、轉匯詐欺所得款項等情,堪以認定為真實。被告江郁萱上揭所辯尚非可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㈢綜上,被告江郁萱所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故意聯絡,並 有提供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並負責提領、轉匯詐欺所得款項等行為,與詐騙集團成員其他詐騙行為均為原告受有112萬元財產上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與詐騙集團成員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而應對於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原告自得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即被告江郁萱請求賠償損害112萬元。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江郁萱給付112萬元即為有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金錢損害,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務,而被告江郁萱於112年7月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按(見附民卷第5頁),則原告就前開得請求金額,併請求被告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理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規 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江郁萱給付112萬元,及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江郁萱得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一: 被害人 (即原告 ) 原告遭施詐時間/ 詐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原告匯入帳戶 金流流向 被告江郁萱豪提款、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魏于珊 111年3月25日/佯稱可投資獲利 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38分許 200萬元 訴外人黃昱維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訴外人黃昱維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匯款200萬元至訴外人蔡丞偉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訴外人蔡丞偉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41分許,匯款112萬元至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 ①被告江郁萱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44分許,自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將50萬元轉入陳聖幃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被告江郁萱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44分許,自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將22萬元轉入陳聖幃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江郁萱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49分許,自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提領10萬元現金 ④江郁萱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50分許,自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提領10萬元現金 ⑤江郁萱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50分許,自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將2萬元轉入陳聖幃指定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江郁萱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51分許,自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提領10萬元現金 ⑦江郁萱於111年4月12日下午1時52分許,自系爭被告江郁萱帳戶提領8萬元現金 附表二 編號 時間(依擷圖顯示時間)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A:廖君豪,B:被告江郁萱《暱稱:妞妞》】 卷頁位置 1 3月2日週三 17:59至18:00 B:要擺明讓他知道我們沒辦法幫他們扛任何責任,很多事也都是要他們自行去跟銀行處理,也要打消他們美好的理想「卡出銀行不會找麻煩」 B:但是....前提是...如果拉他們來做,你的責任會變得更大,他們如果拖到時間,就不會是師姐被唸被罵被催,而這個責任就會轉移到我們身上   也就是說不論是交錢還是領錢 B:他們也會遇到要自己去交錢的時候,不單單只是我們要去跟他們收錢 A:而且即使卡出也要讓他們在我們附近出 第33頁右圖 2 3月2日週三 18:05至18:06 B:我們也是需要跟小幃清楚「我們沒辦法幫他們扛任何責任」 A:聽聽他們那天看完我們上班之後的想法 B:出事了他們要自己負責 A:我們再來討論 B:(先標注上開「聽聽他們那天看完我們上班之後的想法」後回覆)   想到那天就很賭爛 A:(先標注上開【我們也是需要跟小幃清楚「我們沒辦法幫他們扛任何責任」】後回覆)   這個無解,畢竟他們只要做就是掛在我們名下的 A:小幃他們還是對我們 B:那我們就要學會自保   講難聽一點,出事了我們承擔不起  第35頁 3 3月18日週五 12:03至12:10 A:妞妞到妳了嗎? B:領前   領錢+約定 A:(傳送OK圖示)   老公等妳 B:我等等還要去7-11 第3頁右圖 4 (日期不明) 12:13至12:16 A:為什麼? B:看你要不要先幫我打勾,我等約 定的時間 B:(先標注上開「為什麼?」後回覆)   阿災,她剛剛有跟我確認帳戶是否正常   我說我看網銀都正常 B:我群組先打勾,剩下的25000我等約定用好我再領 A:應該先領 A:約定要重抽號碼   沒關係  B:不用啦 第5頁 5 3月18日週五 12:40至12:41 A:發生什麼事了? B:剛剛臨櫃問我那個人跟我什麼關係 A:別嚇我 B:我隨便回她廠商   要死喔 A:那沒差 B:我想說我的約定好像沒這個人吧 A:應該是問打錢給妳的 B:(傳送驚訝圖示) 6 3月18日週五 12:41至12:42 A:他們唯一看的到的只有我們綁的跟打錢給妳的 B:也對   忘記跟你拿菸(傳送沮喪圖示) A:所以只要名字不是我們綁的就是打錢的   差點被妳嚇死 B:一樣回廠商就好 A:對   都回客戶廠商就好   除了約定 B:還問我陳聖幃是誰 A:約定就只回廠商   因為我們會打錢給他們   所以是調貨 B:約定還問:「哪一方面的合作廠商」 第7至9頁左圖 7 3月18日週五 12:43至12:44 A:結果呢? B:我今天綁的那個 A:妳怎麼說? B:我回說:「這是我們合作名牌類的廠商」 A:了解 B:這個廠商也有在賣檜木,只是不是專賣的 A:等等錢領好去轉角麵店   爸媽在那等我們 第9頁 8 3月25日週五 10:48至10:49 B:直到存摺刷了2頁還刷不完才問我我是在做什麼的怎麼會3天而已刷那麼多筆,我就跟她說:「我是做網拍代購的」她就說:「那流動那麼大是很正常的」 A:因為電腦有資料了,所以心臟強一點的就不會問了 B:重頭到尾都是她自己在講,我都沒什麼回應 A:對啊 B:而且今天進帳的帳戶跟22號的帳戶同一個 A:(傳送WOW~圖示) 9 4月11日週一 14:23 B:我已經等到火很大了,臨櫃在問話我雖然正常回答,但口氣很不耐煩 B:臨櫃也就沒多問了 A:好   先領   然後本子環妳跟我說   我幫你處理   然後妞妞處理約定 B:(回覆OK圖示) 第13頁 10 4月11日週一 14:26至14:28 B:他就問我今天進來1143那筆是誰,我知不知道那個人叫什麼名字,我就隨便掰了個小名給他,然後我就直接跟她說我們都彼此稱呼小名不會知道對方本名 A:這麼靠北 B:然後他就問「那我知道他跟我買貨的用途是什麼嗎?」   我就回他「我怎麼會知道客戶跟我們買或是自己家裡要用還是他又要再賣出去。我們不會了解那麼多客戶的資訊」 A:(傳送WOW~圖示) 11 4月11日週一 14:29至14:31 A:只是例行問一下 B:她問我本名的時候我隨便掰了名字後,她用疑惑的表情看著我,我就回她「我們彼此都這樣稱呼而已,至於那個小名跟他的本名有沒有任何關係我們也不清楚」 B:幫我跟鳳梨說「約定綁好了,明天才能開始使用」 A:怕是名字女的我們掰到男生小名 B:你可以幫我領193了 A:(傳送OK圖示) 第15頁 12 4月11日週一 14:32 B:臨櫃的進去金庫拿錢 A:本子環妳了? B:你可以先領了,簿子已經刷完了 A:這間好像比較少提款的 B:等等 13 4月11日週一 14:40至14:43 A:他說靠北這個問題要打給他問他戶名 B: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臨櫃現在要的是資金來源 A:妞妞直接打給信哥問他怎麼處理,假裝打給廠商 B:沒有資金來源要貨單 A:我這樣問在傳話太慢 B:(進行語音通話) B:對了   我跟她說我們都是當面對交商品的   我沒辦法聯絡對方,我們是見面講的  A:信哥說那我先不領了 第17頁 14 4月11日週一 14:49至17:03 A:信哥要打給妳 B:(回覆空白圖示) A:女生匯給妳的 B:(進行語音通話53秒) A:感覺幃口氣怪怪的 B:怎麼說 A:有可能是要了解今天的...(翻拍照片時反光,無法得知部分載述) B:...也沒什麼好了解的(部分文字翻拍時遭遮檔而無法得知該部分載述) A:我在猜可能有被信哥唸 B:阿災   他打給你有說什麼嗎 A:但今天這問題連姐都第一次聽到這樣    15 4月13日週三 10:56至11:00 A:我帶著   等等想辦法拿   我正要抽號 B:現在沒人有空管我們等的 A:妳怎麼在群組回點 B:我剛剛有補幣給叔,叔回好了,只是收回了 A:好 B:你先上樓寫   在圓桌寫   那邊是臨櫃死角 A:好等等也要幫我領 B:我知道,你的卡在我這 第21頁左圖 16 4月14日週四 10:02至11:04 B:我剛跟信哥說約定我綁好了   你再見機行事看一下臨櫃要不要讓你綁   信哥怕你今天綁不進去 B:前面有一個在領 第21右圖至23頁左圖 17 4月14日週四 11:04至11:08 A:沒關係   等一下子...(翻拍照片時反光,無法得知部分載述) B:還好是存款 A:傻孩子   沒問妳就不要開口   等等都入妳   何必替他扛 B:不是幫他扛   等等說   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大家都互綁,就他大部分都沒綁 第23頁右圖 18 (日期不明) 11:57 A:出來,轉完台新就可以回報了 B:我變原料供應尚了 A:別讓錢卡在中國 第25頁左圖 19 5月6日週五 09:37至09:39 A:一進來就遇到大咖的 領破百 B:安餒 A:但不認識   (傳送笑臉圖示) B:夭壽喔   認識的反而怪吧 A:對啊   我是說我有看過,不是我們線的 B:目前只有你一個人跑櫃,不會遇到認識的啦 A:對齁 B:阿呆  第27頁 20 5月6日週五 11:23 B:3號櫃的小姐姐一開頭就問我「妳老公剛剛是不是有來領過錢」 B:她看到我的身份證 第29頁 21 5月6日週五 11:23至11:24 A:就說我們分開跑2單   因為都大單   現在要去交尾款 B:我有說我們跑不同地方 22 5月6日週五 11:24至11:25 B:只有問我剛剛匯款的人是誰   我就說是客戶   (傳送笑臉圖示) A:不然會問妳更多 B:然後就去拿錢了 A:3櫃的小姐姐其實不...(翻拍照片時反光,無法得知部分載述) A:她要給我錢時,經理剛好在旁邊 B:還有問我網拍是賣什麼,我就說「我們代購主要是檜木為主」 第31頁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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