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V-113-訴-1411-20250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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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1號 上 訴 人 簡志寬 被 上訴 人 簡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萬4,700元(本金300萬 元+起訴前之利息14,700元【即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19日止 按月以9,000元計算之利息,計算式:9000X(1+19/30)≒14,7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1元,未據 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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