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DV-113-訴-142-20241014-3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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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吳昉城 訴訟代理人 周曉煒 被 告 李正豐 楊秋菊 李淑華 李語婕 李淑貞 李宥淩 上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戴君豪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蘇湛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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