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3-訴-152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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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黃錦煌 黃錦桐 黃淑美 黃景池 黃錦發 黃錦文 黃錦溢 黃錦豐 沈攸香 陳啓銘 唐東煥 唐敏瑜 胡深松即黃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胡文虎即黃金蓮承之受訴訟人 黃源厚即黃錦圭承受訴訟人 黃源壽即黃錦圭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陳合春 祭祀公業陳合春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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