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訴-1527-202412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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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孫其威 訴訟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謝幸峖(原名:謝翼陽)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張曉珊」姓名之記載, 應更正為「張曉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