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3-訴-1569-202503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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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魏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麗妮、薛麗華、許梅桂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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