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V-113-訴-1586-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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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86號 原 告 劉泰佑 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楊凱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結婚,育有二名未成 年子女。被告明知其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0年3月3日起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代號「DW」簡稱之男子為如附表所示之親密訊息(下合稱系爭對話)往來,且進行視訊通話,通話時間達數十分鐘甚至1天長達3小時。依系爭對話內容可知,其二人交往多時,已有牽手、發生性行為之情事,而有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及配偶身分法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下合稱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與伊為系爭對話內容之對象DW,係伊與原告於10 5年間一同於手遊所認識之香港網友,故有較多互動,而常與其分享討論個人與家庭事宜,110年12月因某次遊戲之故而與DW聯繫進而開始語音或視訊通話,至111年1月DW突表示愛慕之意,但伊與DW僅係關係較好,可討論較多話題之網友,期間更無見面,故非原告所主張之親密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101年10月28日結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 ,被告為有配偶之人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士司補卷第4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 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而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如配偶確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他方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本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可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又婚姻關係如仍存在,尚未消滅,夫妻雙方即負有上開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義務。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異姓即簡稱DW之人間有為系爭對話,被告乃 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及配偶身分法益等語,並提出系爭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士司補卷第19至39頁),被告雖抗辯系爭對話對象僅係手遊網友,係DW突向其告白,其二人僅係討論個人與家庭事宜云云。然查,依系爭對話截圖,可知被告有傳照片給DW,且於其二人對話中,不僅DW向原告表示「我鍾意妳呀!」,被告亦回覆「華兒,晚安~愛妳 ❤」;且被告於對話中主動表示「我們離得好遠」「如果你在身邊,那該多好」,DW則回覆:「凱浴兒,你就給我默默地守護吧!」;又被告於對話中寫道:「我想要你,更健康一點」,DW則回覆:「努力愛我就好」、「真好我也想要你 ❤(紅唇符號)」,被告回覆:「你又亂跳了( 兔子符號)」,DW回覆:「有嗎?」,被告則寫道:「你知道嗎?看你的認真再說一件事情時,感覺很專業很迷人…然後,看你在亂入時,又搞笑的像大男孩一樣,很可愛…」; DW寫道:我在想,如果能抱著你,令你安心入睡,那就好了」、被告則回覆:「我也好想一直抱著著你」「不只抱著你…」;被告於訊息中對 DW「我的華兒,想你 ❤」、DW回覆:「我的凱蓉,要你 ❤」,被告並特別標註此段話後回覆:「愛你 ❤ 華兒」;又於對話中被告與DW互相表示想對方,且附上❤;且被告向DW表示「華兒,我有點想睡了,但很想你」、DW回覆:「凱蓉~去睡吧,記著我繼續去愛妳就好」、被告則回覆:「好想你噢 ❤」;復被告於對話中又寫道:「華兒 感謝上天讓我遇見你那是要修得多久才能得來的緣更感謝在我以為將失去的時後又找到你」「謝謝你的溫柔 謝謝我們的勇敢」「也謝謝有你 ❤」,並署名「鍾意你的凱蓉」;被告又曾於對話中寫道:「華兒,謝謝你的喜歡、包容與固執」「能牽起你的手,是我的幸運。能讓你抓緊我,是我的好運」「看著你都不膩的凱蓉」;DW寫道:「謝謝你要我」,被告回覆:「男友大人愛心符號 愛你喲」,DW則回覆:「我的小妹,對你我也是一樣」,被告寫道:「一樣什麼XD?」,DW回覆「我就猜到(笑臉符號)」「愛你 (笑臉符號)」,被告則回覆:「David 愛你喲~晚安」;又被告曾於「DW」寫「沒有,只有你全身塗」之訊息為標示後回覆:「我可能會忍不住跟你互動」,DW寫道:「怎互動呢」,被告回覆「跟最後那晚一樣」,DW寫道:「可是,當時你不給塗耶QQ」等語。衡諸常情常理,上開對話內容,尚難謂屬一般男女社交活動之一般對話或僅為討論個人及家庭事宜,而是雙方互訴愛意及想念;再佐以原告所提之照片,一張為被告與DW合照,DW之一隻手緊摟著被告肩膀,被告頭部及臉部亦緊靠著DW的肩膀及臉部(本院卷第78頁);另一張則是兩人一起躺著紅色球堆內合照(本院卷第80頁),更徵被告與DW曾見面且一同出遊,其二人間之交往互動,顯非僅一般男女之社交行為,已逾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分際。另原告另主張依系爭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DW已有性行為等語,為被告否認,然查上開原告所提被告與DW之對話內容及照片,僅能看出兩人確曾有過親密性接觸行為,雖其二人於話話中曾提及「一樣什麼XD」、「可是那時你不給塗」等語,惟尚不足以證明兩人確已為性行為,故尚難認兩人已有為性行為,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認足採。  ㈢另被告雖辯稱原告亦有與訴外人A小姐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 際之交往,且兩造已在協商離婚,已接受心理諮商,故其縱與DW有曖昧關係或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行為,亦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或配偶身分法益等語,並提出心理諮商紀錄、原告與A小姐間簡訊內容、被告與A小姐對話內容紀錄、兩造討論離婚協議對話內容紀錄為憑(本院卷第44至50頁)。依上開被告所提之證據,雖可知原告於兩造婚姻關係中亦與其他異性有曖昧關係,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行為,惟如前述,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於離婚前,兩造仍為夫妻,互為配偶關係,兩造仍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且有共同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之義務。衡諸社會一般通念,被告與DW間之交往互動情形,如前所述,顯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分際,超過配偶在忠實目的中所能容忍之範圍,對於原告基於配偶關係,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已有所危害,堪認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主張其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損害,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此部分抗辯,難謂可取。  ㈣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為碩士畢業,婚後育有二名子女(目前尚未成年)而需扶養;原告自陳月薪5萬元,且申報財產有位於臺北市之土地、房屋、車輛、及投資,並有存款(限制閱覽卷內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被告自陳月薪4萬5,000元,且申報財產有投資(限制閱覽卷內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又原告亦有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曖昧行為,且兩造已在協商離婚,並接受心理諮商,有被告所提之心理諮商紀錄、簡訊內容、被告與A小姐對話內容紀錄、兩造討論離婚協議對話內容紀錄為證(本院卷第44至50頁);以及原告因被告本件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行為所受損害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數額,尚屬無據。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其給付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原告就上開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一併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2日(士司補卷第49頁,113年4月1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1 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促使本院為職權之行使,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就其上開敗訴部分,聲請准予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被告訊息 男方訊息(DW) 凱蓉小甜心… 今天看見了久一點,我的女友傻笑模式回來了… 所以,我都喜歡,也會繼續去愛妳… 在痊癒中仍❤著妳的華兒 華兒,晚安~愛你❤ 我好鍾意妳啊! 我們離的好遠 如果你在身邊,那該多好 凱浴兒,你就給我默默守護吧,好嗎? 我想要你,更健康一點 努力愛我就夠 真好,我也想要妳 我也好想一直抱著你 不只抱著你… 我在想,如果能抱著你,令你安心入睡,那就好了 我的華兒,想你❤ 愛你❤華兒 華兒,我想要你趕快好起來 就可以一直陪我,好不好 我的凱蓉,要妳❤ 華兒,我有點想睡了,但很想你 好想你喔❤ 華兒,我也想你~❤ 華兒很想凱蓉 華兒感謝上天讓我遇見你… 鍾意你的凱蓉 華兒,謝謝你的喜歡、包容與固執 能牽起你的手,是我的幸運。 能讓你抓緊我,是我的好運。 看著你都不膩的凱蓉 我可能會忍不住跟你互動 跟最後那晚一樣 很害羞耶 男友大人❤愛你喲 David愛你喲~晚安 怎互動呢 可是,那時你不給塗耶 謝謝你要我 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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