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V-113-訴-1648-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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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 原 告 楊鑾鳳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洪嘉勵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0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 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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