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訴-166-202410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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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林漢淳 林芙蓉 林佳盈 林育琁 共同送達代收人 程淑文 被 上訴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土地, 依其主張之權利範圍,於100年10月14日在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 所所為之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如判決書附 表一所示上訴人等共有。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 惟其經濟目的係在回復附表所示土地為移轉前之狀態,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 。又附表所示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9,36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 7萬9,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坐落: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 地號 面積 (㎡) 上訴人主張之權利範圍 113年1月公告現值 (元/㎡) 訴訟標的價額 (元) 107 1,454 000000000分之0000000 194,563 2,408,175 107-2 291 000000000分之0000000 192,869 477,770 107-3 191 000000000分之0000000 197,419 320,986 109 461 117500分之317 169,000 210,189 109-1 213 117500分之317 169,000 97,115 109-2 171 117500分之317 169,000 77,966 109-3 1 117500分之317 169,000 456 142 152.97 705分之16 169,000 586,710 合計 4,179,367 註:訴訟標的價額=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