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LDV-113-訴-1667-202412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A女(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C女(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C女之父(年籍詳卷) C女之母(年籍詳卷) 被 告 D男(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D男之父(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兼D 法定代理人 D男之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C女、C女之父、母有意願調解,並有調解成立 之望,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