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3-訴-1674-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黃湘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嫚妮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1,008元(本院卷 第42至43、62頁),應徵裁判費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