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LDV-113-訴-1703-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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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3號 原 告 張正煥 張立宏 鐘睿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健瑋律師 蔡杰廷律師 王可文律師 被 告 黃冠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鍾睿濬」之記載,應更正為 「鐘睿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 權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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