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3-訴-1709-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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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如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允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90,6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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