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訴-173-20250115-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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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峻侯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5萬4,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