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V-113-訴-1777-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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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77號 原 告 羅永芳 被 告 陳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95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113年4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1,666,66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 廣志」、「順」、「梅西」、「啾咪寶」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嗣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盧燕俐老師」,向原告提供投資訊息,由LINE暱稱「林庭妍」將原告加入「吾股道場尚股實際」投資群組,分享投資課程、傳送「六和」APP程式,向原告佯稱:儲值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8日至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前,將500萬元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蓋有不明內容之大章印文2枚及「六和投資」印文1枚之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1張交予原告,被告取得款項則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有500萬元之財產上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錢都不在我這裡且現無資力賠償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審 訴字第338號等刑事判決及其電子卷證核閱無誤。而被告所涉偽造私文書、詐欺、洗錢等犯行,亦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24頁),堪以認定。至被告抗辯其無資力清償上開賠償金額,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被告前開抗辯自無可採,依前揭規定,被告仍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財產上損害5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9日(送達回證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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