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訴-1785-20241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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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5號 原 告 鄭婷婷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被 告 馬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 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本院卷第22頁),且依原告起訴狀、陳述意見狀所陳,被告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地點在新北市新莊區;此外,復查無其他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