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LDV-113-訴-1826-202502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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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26號 原 告 賴凰娥 被 告 周庭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6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求為命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92至9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