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訴-1832-202502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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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松園釣蝦場即吳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欄關 於「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自民國113年7 月1日起至113年9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5月3 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