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訴-1866-202410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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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 原 告 張國忠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張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在桃園市龜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