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訴-186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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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6號 原 告 張國忠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張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在桃園市龜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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