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訴-1874-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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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 告 蔡稔悌 訴訟代理人 李佶穎律師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因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計算 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已繳之裁 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件: 請求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4萬元 1 利息 54萬元 113年2月15日 113年10月8日 (237/366) 5% 1萬7,483.61元 小計 1萬7,483.61元 合計 55萬7,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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