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3-訴-1913-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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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3號 上 訴 人 温甯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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