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LDV-113-訴-1933-20250124-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林宜靜 被上訴人 鄭羽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 ,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