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LDV-113-訴-1951-202501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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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董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十二行,關於「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高雄市左營區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轄區,本院前開裁定 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2項第12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顯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