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訴-1963-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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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葉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借貸契約對被告為本件請求,而兩造就該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合約書條款第31條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42頁),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未合,茲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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