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3-訴-1996-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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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葉士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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