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V-113-訴-202-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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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林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