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V-113-訴-2024-20241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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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寶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勇 被 告 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原告提出之合作契約書第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