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3-訴-2038-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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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8號 原 告 黃寶珠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被 告 林 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28-46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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